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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布《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建[2000]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現將《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郊骸督ㄖ┕じ街的_手架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加強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以下簡稱“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保證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span>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高層、 超高層建筑工程結構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體、附著支承結構、升降設備和升降方式組成的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span>
第三條 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制作、安裝、使用和拆卸都必須執行本規定,并應遵守相關現行國家和行業的規程、規范、標準和規定?!?/span>
第四條 建設部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附著升降腳手架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設計計算
第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應執行本規定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J1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J10)、《編制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以及其它有關標準。
第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 承載力設計表達式為:γOS≤R 式中:γO-結構重要性系數,取0.9; S-荷載效應; R-結構抗力?!?/span>
第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結構中的升降動力設備、吊具、索具,按“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計算,執行本規定和有關起重吊裝的現行規范,計算表達式為: σ≤[σ] 式中:σ-設計應力 [σ]-容許應力
第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各組成部分應按其結構形式、工作狀態和受力情況,分別確定在使用、升降和墜落三種不同狀況下的計算簡圖,并按最不利情況進行計算和驗算。必要時應通過整體模型試驗驗證腳手架架體結構的設計承載能力。
第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設計中荷載標準值應分使用、升降及墜落三種狀況按以下規定分別確定: 1. 恒載標準值GK 包括架體結構、圍護設施、作業層設施以及固定于架體結構上的升降機構和其它設備、裝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附錄一確定。對于木腳手板及竹串片腳手板,取自重標準值為0.35KN/m2。 2.施工活荷載標準值QK 包括施工人員、材料及施工機具等自重;可按施工設計確定的控制荷載采用,但其取值不得小于以下規定: 結構施工按二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狀況時按每層3KN/m2計算,升降及墜落狀況時按每層0.5KN/m2計算; 裝修施工按三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狀況時按每層2KN/m2計算,升降及墜落狀況時按每層0.5KN/m2計算?! ?.風荷載標準值WK按下式計算:WK=kμ8·μZWο k-風壓折減系數,在取當地基本風壓值時,取0.7; μ8-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表1選用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 表1背靠建筑物狀況全封閉敞開、開洞μ81.0Φ1.3Φ 表中:Φ為腳手架封閉情況確定的擋風系數。Φ=腳手架擋風面積_______________ 腳手架迎風面積 當用彩條布做腳手架圍擋時,取Φ=1.0 ;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按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的規定取用; WO——基本風壓,使用狀況下按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的規定取用;升降及墜落狀況可取0.25KN/m2?!?/span>
第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各組成部分的設計應按表2的規定計入相應的荷載計算系數。荷載計算系數 表2設計項目應計入的計算系數設計方法使用工況升降及其墜落工況架體結構構架(γGγQΦ),γ′m——————概率極限狀態法豎向主框架γ1(γGγQΦ)γ2(γGγQΦ)水平梁架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落裝置升降動力設備——————γ2容許應力法索具、吊具γ1γ2 表中: γG-永久荷載分項系數,一般取1.2,但當有利于抗傾覆驗算時,取0.9; γQ-可變荷載分項系數,取1.4; Φ-可變荷載組合系數,取0.85; γ′m-結構抗力調整系數,按《編制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確定; γ1,γ2-荷載變化系數,γ1=1.3,γ2=2.0
第十一條 采用“概率極限狀態”設計時,按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設計值;按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標準值?! 〉谑l 索具、吊具按表2的規定進行設計計算時,其安全系數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范確定,但升降機構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0?!?/span>
第十三條 對于升降動力設備,其容許荷載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范確定,當無規定時可取其額定荷載?!?/span>
第十四條 螺栓連接強度的設計值應按表3取用;螺栓連接強度設計值(N/mm2) 表3鋼 號抗拉fbt抗剪fbvQ235170130
第十五條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應不大于150?! ∈軓潣嫾娜菰S撓度應不超過表4規定的允許值: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值 表4構件類別容許撓度大橫桿 、小橫桿L/150水平支承結構L/200其他受彎構件L/300
第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腳手架構件部分的設計執行《編制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
第十七條 附著支承結構的平面布置必須依據安全要求和工程情況審慎設計,避免出現超過其設計承載能力的工作狀態。第三章 構造與裝置
第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架體高度不應大于5倍樓層高; 2. 架體寬度不應大于1.2m; 3. 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8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于5.4m; 4. 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得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和3m;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應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 升降和使用工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于6.0m和2/5架體高度?! ?. 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110m2?!?/span>
第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具有足夠強度和適當剛度的架體結構;應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夠適應工程結構特點的附著支承結構;應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傾覆裝置、防墜落裝置;應具有保證架體同步升降和監控升降荷載的控制系統;應具有可靠的升降動力設備;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以確保架體上操作人員的安全,并防止架體上的物料墜落傷人?!?/span>
第二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架體必須在附著支承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加強的豎向主框架,豎向主框架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構式結構,并能與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整體作用,且不得使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腳手架桿件組裝。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承結構之間的導向構造不得采用鋼管扣件、碗扣架或其它普通腳手架連接方式; 2. 架體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和與其余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結構;當用定型桁架構件不能連續設置時,局部可采用腳手架桿件進行連接,但其長度不能大于2m,并且必須采取加強措施,確保其連接剛度和強度不低于桁架梁式結構。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節點中,各桿件的軸線應匯交于一點; 3. 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剪刀撐跨度不得大于6.0m;其水平夾角為45°~60°,并應將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構架連成一體; 4. 懸挑端應以豎向主框架為中心成對設置對稱斜拉桿,其水平夾角應不小于45°; 5. 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采用直線形架體?!?/span>
第二十一條 架體結構在以下部位應采取可靠的加強構造措施: 1. 與附著支承結構的連接處; 2. 架體上升降機構的設置處; 3. 架體上防傾、防墜裝置的設置處; 4. 架體吊拉點設置處; 5. 架體平面的轉角處; 6. 架體因碰到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等設施而需要斷開或開洞處; 7.其它有加強要求的部位?!?/span>
第二十二條 物料平臺必須將其荷載獨立傳遞給工程結構。在使用工況下,應有可靠措施保證物料平臺荷載不傳遞給架體。物料平臺所在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單獨升降,并應采取加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附著支承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工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力要求,其設置和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 1.附著支承結構采用普通穿墻螺栓與工程結構連接時,應采用雙螺母固定, 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于3扣。墊板尺寸應設計確定,且不得小于80mm×80mm×8mm; 2. 當附著點采用單根穿墻螺栓錨固時,應具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3.附著構造應具有對施工誤差的調整功能,以避免出現過大的安裝應力和變形; 4. 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進結構處的附著支承結構應單獨進行設計,確保相應工程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的安全; 5. 對附著支承結構與工程結構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要求應按計算確定,并不得小于C10; 6. 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 確保每一架體豎向主框架能夠單獨承受該跨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的附著支承構造均不得少于二套?!?/span>
第二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裝置必須與豎向主框架、附著支承結構或工程結構可靠連接,并遵守以下規定: 1.防傾裝置應用螺栓同豎向主框架或附著支承結構連接,不得采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方式; 2.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位于在同一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均不得少于二處,并且其最上和最下一個防傾覆支承點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架體全高的1/3; 3. 防傾裝置的導向間隙應小于5mm?!?/span>
第二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墜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防墜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2.防墜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其制動距離對于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于80mm,對于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于150mm; 3. 防墜裝置應有專門詳細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 4、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附著支承結構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span>
第二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動力設備應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點超過兩點時,不能使用手拉葫蘆。升降動力控制臺應具備相應的功能,并應符合相應的安全規程?!?/span>
第二十七條 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應通過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設備的荷載來控制各提升設備的同步性,且應具備超載報警停機、欠載報警等功能?! ?/span>
第二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800目/100cm2)圍擋;密目安全網必須可靠固定在架體上; 2. 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嚴密,且應用平網及密目安全網兜底。應設置架體升降時底層腳手板可折起的翻板構造,保持架體底層腳手板與建筑物表面在升降和正常使用中的間隙,防止物料墜落; 3. 在每一作業層架體外側必須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上桿高度1.2m,下桿高度0.6m)和擋腳板(高度180mm); 4.單片式和中間斷開的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工況下,其斷開處必須封閉并加設欄桿;在升降工況下,架體開口處必須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span>
第二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升降過程中,必須確保升降平穩。第四章 加工制作
第三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制作, 必須具有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檢驗規則;制作單位應有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質量?!?/span>
第三十一條 制作構配件的原、輔材料的材質及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按規定對其進行驗證和檢驗。
第三十二條 加工構配件的工裝、設備及工具應滿足構配件制作精度的要求,并定期進行檢查。工裝應有設計圖紙。
第三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加工工藝, 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相應規定,所用的螺栓連接件,嚴禁采用鈑牙套絲或螺紋錐攻絲?!?/span>
第三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應按照工藝要求及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對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裝置等關鍵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標識, 加工件必須進行100%檢驗。構配件出廠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 第五章 安裝、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條 使用前,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施工環境、條件及施工要求編制“附著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并根據本規定有關要求辦理使用手續,備齊相關文件資料?! 〉谌鶙l 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培訓?! 〉谌邨l 組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并對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所用各種材料、工具和設備應具有質量合格證、材質單等質量文件。使用前應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檢驗。不合格產品嚴禁投入使用?!?/span>
第三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span>
第四十條 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控制中心應設專人負責操作,禁止其他人員操作?!?/span>
第四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首層組裝前應設置安裝平臺,安裝平臺應有保障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臺的水平精度和承載能力應滿足架體安裝的要求?!?/span>
第四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水平梁架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支承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于20mm; 2.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于5‰和60mm; 3.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于工程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應小于15mm?!?/span>
第四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進行以下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操作: 1.工程結構混凝土強度應達到附著支承對其附加荷載的要求; 2.全部附著支承點的安裝符合設計規定,嚴禁少裝附著固定連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項安全保險裝置全部檢驗合格; 4.電源、電纜及控制柜等的設置符合用電安全的有關規定; 5.升降動力設備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的設置和試運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7.架體結構中采用普通腳手架桿件搭設的部分,其搭設質量達到要求; 8.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備并符合設計要求; 9.各崗位施工人員已落實; 10. 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區域應有防雷措施; 11.附著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設施; 12.同時使用的升降動力設備、同步與荷載控制系統及防墜裝置等專項設備,應分別采用同一廠家、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13.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裝置等應有防雨、防砸、防塵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span>
第四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升降作業的程序規定和技術要求; 2.嚴格控制并確保架體上的荷載符合設計規定; 3.所有妨礙架體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 4、所有升降作業要求解除的約束必須拆開; 5.嚴禁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特殊情況確實需要上人的,必須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審查后方可實施; 6.應設置安全警戒線,正在升降的腳手架下部嚴禁有人進入,并設專人負責監護; 7.嚴格按設計規定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過程中應實行統一指揮、規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一人下達,但當有異常情況出現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指令; 9.采用環鏈葫蘆作升降動力的,應嚴密監視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可能出現的翻鏈、絞鏈和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10.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須及時按使用狀況要求進行附著固定。在沒有完成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未辦交付使用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span>
第四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后,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前,必須通過以下檢查項目: 1.附著支承和架體已按使用狀況下的設計要求固定完畢;所有螺栓連接處已擰緊;各承力件預緊程度應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頭無松動; 3.所有安全防護已齊備; 4.其它必要的檢查項目?!?/span>
第四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須遵守其設計性能指標,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嚴禁超載,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并應及時清理架體、設備及其它構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雜物?!?/span>
第四十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索); 3.在架體上推車; 4.任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連結件; 5.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動架體;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臺與架體仍連接在一起; 9.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span>
第四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不合格部位應立即改正?!?/span>
第四十九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預計停用超過一個月時,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span>
第五十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后復工時,必須按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進行檢查?!?/span>
第五十一條 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應至少每月維護保養一次。
第五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拆除工作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除時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與物料墜落的措施,嚴禁拋扔物料?!?/span>
第五十三條 拆下的材料及設備要及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予以報廢: 1.焊接件嚴重變形且無法修復或嚴重銹蝕; 2.導軌、附著支承結構件、水平梁架桿部件、豎向主框架等構件出現嚴重彎曲; 3.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 4.彈簧件變形、失效; 5.鋼絲繩扭曲、打結、斷股,磨損斷絲嚴重達到報廢規定; 6.其它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 〉谖迨臈l 遇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升降和拆卸作業。并應預先對架體采取加固措施。夜間禁止進行升降作業。